依據台灣 FDA (食品藥物管理署) 2024年4月18日規定 (衛授食字第1131401394令),維生素或礦物質超過「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」規定的劑量,將被視同藥品來管理,如以下連結:
公告修正「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」
依據台灣海關規定,被列為藥品來管理的維生素或礦物質,均應事先向台灣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始得購買,如以下連結:
若未能檢具台灣食藥署進口許可證者,台灣海關依規定每種(六個月內)僅能放行2瓶(盒),總量合計不可超過6瓶(盒),如以下連結:
由於本網站無法得知民眾是否有向台灣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,只能針對被台灣視同藥品的維生素或礦物質標示「台灣限購兩件」或「台灣禁止訂購」,如果超量購買,本網站仍然會依據客戶訂單數量出貨,惟請客戶務必事先向台灣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,以免觸法受罰。
另外,根據台灣財政部關務署規定,2020 年5 月16 日開始,所有通關包裹必須都要取得進口人實名委任,台灣民眾務必先完成實名認證,以免所購產品滯留在台灣海關;且逾期未按「申報相符」會被海關罰款、退運,如以下連結: